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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董事会章程

  时间:2013-09-12   来源:华锐学院   作者:   供图:   编辑: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由信阳师范学院与信阳市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为完善办学机制,明确职责和义务,使学院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中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等文件精神,根据信阳师范学院与信阳市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双方合作举办学院的协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按照新体制、新机制的要求,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教育教学改革,依法治校。

    第三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共同维护学院的利益。

第二章  组织和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原则上由申请方和合作方及社会贤达人士组成,其中信阳师范学院委派的董事占40﹪,信阳市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占60﹪,根据工作需要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可推荐关心支持华锐学院发展的社会贤达人士进入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信阳市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委派董事之一担任,副董事长由信阳师范学院委派董事之一担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二至四年。 董事成员如需调整,由委派方决定,并书面通知合作方。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董事,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提议,三分之二董事表决通过后,可罢免其资格,并备案。所缺董事按本章程第四条、五条之规定推选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有合作双方的董事且人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按授权范围代行发表意见和表决。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独立学院院长;
  (二)修改独立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独立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如董事会会议研究事项和拟作出的决议涉及任何董事或与其有任何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向董事会披露和说明,并回避和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对于非重大的临时性问题,董事会可以通过书面传阅方式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传阅,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同意,并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之日开始生效。

第三章 董事会、董事长、校长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 学院副院长,审议部门负责人名单。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学院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制订和修改学院章程。 

(三)明确学院办学方向、办学思想及办学特色。  

(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五)审定学院经费预算和决算。 

(六)审定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对学院有突出贡献工作人员的奖励。

(八)考核院长和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审定工作总结。

(九)审议通过学院重大投资和建设事项。

(十)修改董事会章程(修改的内容和条款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后生效)

(十一)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批准学校对外一切重大协议。

(四)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主持学院教育教学人事等行政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聘任、解聘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下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四)拟订学院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员工的工资方案。

(五)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落实管理规章制度。

(六)向董事会提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教师给予奖励的方案。

第十六条  院长应具有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的经历和经验,以及相适应的学历层次和职称。院长任期为二至四年。

第四章  董事长、董事、院长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长和未担任学院行政职务的董事,不得在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学院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学院院长和担任学院行政职务的董事,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是: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学院整体利益,不断增强学院的凝聚力。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以权谋私,任人唯贤。

(三)为人师表,爱校如家,关心学生,尊师重教,视教育教学质量为学院生命。

第十八条  董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董事会章程,踏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学院的地位和职权谋私利。董事、院长如违反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造成不良后果,并给学院带来损失时,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载入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此项决议的责任。

第五章  财务核算与利益分配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会计制度、财务核算采用自然年度和公历制,并采用通用的借贷记账法,用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进行记账和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决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费收入按信阳师范学院与信阳市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办学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系董事据以承担决策责任的证明,董事会每次会议记录,由到会董事及记录员签名保存,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销毁。董事有权要求将会议讨论事项的某些细节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院董事会。

 

 

 

                                       〇〇五年九月一(制订)

                                 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修订)

 

附: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董事会成员名单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董事会成员名单

 

董 事 长:高 

副董事长:王文臣

    事:张  莉  高  云  王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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